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暂行管理办法上(试行)
日期:2014-01-14 09:55:54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促进学院管理的现代化,提高管理效率,我院于2011年建设实施“校园一卡通”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是我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项目,是数字化校园的基础工程。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学校财产和用户利益,实现周到和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平稳运转,使全体师生员工能够顺利地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作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校园一卡通”核心系统和各业务系统的管理,一卡通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一卡通卡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商户管理和帐务结算,以及有关信息管理和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移交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具有以下功能:

  1.身份证件:代替学生证或者工作证;

  2.消费卡:在食堂、教育超市、小卖部消费;

  3.图书卡:在图书馆借阅图书;

  4.上机卡:电子阅览室等处上机;

  5.银行圈存:将指定银行卡单向转入一卡通中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卡片分为学生卡和教工卡。卡片封面印刷持卡人的学号(工号)、姓名、照片等信息,可在“校园一卡通”系统中读出持卡人相关信息。

  第三章 系统和设备管理

  第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各使用部门负责对所用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保养。

  第四章 卡片管理

  第八条 办理新卡按以下要求及程序进行:

  1. 学生卡

  新办学生卡采取批量办理,需要姓名、照片、学号和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才能办理,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的学生将不能按时领取学生卡。

  2. 教工卡

  新办教工卡需要姓名、照片、工号、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才能个性化制卡,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的教工将不能按时领取教工卡。

  第九条 卡片挂失和补办办法如下:

  1. 卡片遗失应及时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途径:(1)登录校园网一卡通专栏对校园卡进行挂失;(2)到校内各一卡通银行转帐设备(圈存机)上挂失;(3)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一卡通服务中心”或充值点由工作人员挂失。

  2. 卡片遗失后本人可持有效证件到“一卡通服务中心”支付相应工本费申请补办新卡。

  第十条 卡片管理

  1. “一卡通服务中心”负责为用户进行卡片维护,包括卡片校正、卡片挂失、解挂、冻结、解冻、注销和修改密码等。

  2. 正式卡应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拾到他人卡,应及时交“一卡通服务中心”或设法归还本人。

  3. 对他人卡进行恶意透支,或窃取他人密码等都被认为偷窃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外,并移交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 对新进人员(学生和教职员工)每年批量办卡两次,其它时间仅实行零星制卡。

  5. “校园一卡通”卡片制卡费20元,新办的卡片费用由学校支付,补办和重办需交制卡费。由于卡上有身份标识,补办后再次找到原卡片者不予退费。

  第五章 部门协调

  第十一条 学生是“校园一卡通”的最主要的用户,他们用卡范围广、项目多,因此必须保证学生及早持卡,享受全面的“校园一卡通”服务。由于每年新生都集中进校,人数多,时间紧,因此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在新生进校前完成新生一卡通制作的全部程序。由于学生卡的制作需要基本的个人信息,因此,招生办公室、教务办公室等部门在新生录取过程中要提前收集和整理新生基本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班级、身份证号等),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于新生报到前二十天交信息化办公室制卡。新生卡制作完成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牵头,信息化办公室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各系、部指定负责人统一领取。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申请教师卡,个人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基本信息,党政办公室人事专员负责将个人基本信息汇总并整理成电子文档转发到信息化办公室,制卡完成后(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将卡片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对本部门人员使用校内资源的合法性及权限作出明确界定,信息化办公室严格根据各部门的界定,做好卡片的初始化和相应的权限设定。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应向信息化办公室每学期提供一次数据更新,以便调整校园一卡通卡片的有效性,及时注销离校人员的 “校园一卡通”卡片,保证学生和教职员工能够准确、及时、方便地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学习、生活和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10月11日
核发:0 点击数:87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