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息系统开发与采购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4-01-14 09:51:03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校的信息化建设,切实发挥信息化在我校教学、管理、科研和生活中的作用,规范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信息系统开发与采购是指利用学院人员(教职工、学生等)、房产、设备等基本资源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学生生活的信息系统,特别是计算机软件和信息化设备的开发与采购工作。
  第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学院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校内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任务,从而对校内各部门开发、购买和使用信息系统承担管理和协调的职能。

第二章 信息系统及设备的开发与采购

 
  第四条 凡属于校园网主干接入设备的(如交换机、路由器等),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可根据信息化工作的需要采取自行、委托他人、校外资助等开展实施信息系统的开发或进行信息化设备的采购。执行以下程序:
    1、资金小于十万元(包含十万元)的,报信息化办公室进行技术会审后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自行开发与采购。
  2、资金大于十万元的,由信息化办公室进行技术会审,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与信息化办公室共同组成评标  小组按学院相关规定或办法进行招投标,由申购部门与中标单位办理后续开发与采购事宜。
说明:
  ① 校内各部门自行、委托他人以及校外单位资助的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必须要求开发方做好信息系统与我院公共数据库系统的接口,确保校内系统的互通和数据的共享。
  ② 如果采购的计算机软件或信息化设备涉及到学院公共数据,则必须要求供货方或生产厂商做好与我院公共数据库系统的接口,确保校内系统的互通和数据的共享。
  第六条 开发或采购完成后,采取谁采购谁负责管理与维护的原则,信息化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开发或采购完成后,申请开发或采购的部门需到信息化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三章 信息化设备的报废与报失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化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 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技术性能显著下降者;
  (二) 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者;
  (三) 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者;
  (四)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第九条 信息化设备如需报废(报失),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失)单”上报信息化办公室,经技术鉴定,同意报废(报失)后呈院领导审批,批准后由信息化办公室会同总务部门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根据情况可以继续利用或将可用部分拆零他用,不能利用的由学院总务部门安排变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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