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日期:2014-01-14 09:41:56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校园网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校园网的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者使用校园网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数据、程序、主干设备、楼层接入设备等进行修改、添加与删除活动;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校园网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使用校园网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落实本部门使用校园网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部门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
    (四)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督促建立有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到学院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按国家有关法规实施7X24小时的值守;
    (六) 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保卫处和信息化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入网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条 学院信息化办公室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信息化办公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信息化办公室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及时处理和关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化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将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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